沙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3年度人才激励政策汇编(8月整理)

发布时间: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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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1.政策执行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

2.受理对象: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补贴标准:给予企业和个人各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不得和一次性扩岗补助重复享受。    4.申报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招录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申请补贴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4)个人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及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

(5)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5.政策受理截止时间:2023年12月31日。  6.联系电话:0716-8817710。

二、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

1.政策执行依据:《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2.享受对象、补贴标准及补贴期限:

沙市区区属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3.申报材料及申报方式

(1)《沙市区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凭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2)申报方式:符合沙市区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政策享受对象的企业,可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向沙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4.联系电话:0716-8817708。

三、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执行依据:《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2.政策享受对象:沙市区户籍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按规定缴纳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的。

3.补贴标准及补贴期限:沙市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市、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高校毕业生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4.申报材料及申报方式:

符合补贴政策条件的人员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及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社区人社服务窗口申请受理。

5.联系电话:0716-8817718。

四、一次性扩岗补助

1.政策执行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省人社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25号)。

2.补助对象及标准: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含)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3.申领方式:采取两种方式:

①“免申即享”的方式。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按月将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推送到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简称省社保系统,下同)的数据,向企业发送信息并经其确认后,在30日内将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用人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②窗口申领方式。对未纳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推送到省社保系统发放名单的企业,可在沙市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沙市区徐桥路5号)3号窗口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办理。

4.窗口申领资料:

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身份证、高校毕业生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查询打印结果)。

5.注意事项:

①所招录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必须是在职参保状态;

②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其招用人员首次就业时间是2023年内;

③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用于在受理时核验复印件是否一致;

④1名招录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

⑤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重复享受;

⑥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6.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16-8817712     0716-8817708。

QQ群:沙市区失业保险工作群号1059710889。

五、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政策执行依据:《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省人社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44号)。

2.补贴对象:沙市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就业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在校毕业生,给予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

3.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申报材料:

(1)补贴人员公示证明;

(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汇总表;

(3)湖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4)“七类人员”证明复印件;

(5)家庭成员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6)学生证复印件;

(7)银行卡复印件;

(8)补贴人员承诺书。

5.联系电话:0716-8817718。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1.政策执行依据:《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 凤鸣荆州”工程促进大中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4号)、《荆州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2.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对沙市区人社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企业,按荆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超过50%比例的见习单位,另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用于企业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及指导管理费。

3.申报材料: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3)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

(4)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及银行流水清单;

(5)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4.联系电话:0716-8817718。

七、荆州市大中专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

1.政策执行依据:《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 凤鸣荆州”工程促进大中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4号)、《荆州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2.申报对象:2022年1月1日后,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首次到我区企业就业,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荆州缴纳社保1年以上,或首次在我市注册创业企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满1年,并按规定在荆州缴纳社保1年以上,可享受荆州市大中专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

3.补贴标准:生活补贴标准为全日制大专(含技工院校)及以上每人每年6000元,全日制中专(含技工院校)每人每年3600元。自主租房(本人在稳定工作地无自有住房)补贴标准为全日制大专(含技工院校)及以上每人每年6000元,全日制中专(含技工院校)每人每年3600元。

4.申报时间:2023年1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开始申报,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按年发放。

5.申报材料:

(1)荆州市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申领发放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学信网学历、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港澳台、外籍和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定书》;

(5)劳动合同复印件;

(6)房屋租赁合同;

(7)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

6.联系电话:0716-8817718。

八、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

1.政策执行依据:《荆州市财政局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全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荆财金发〔2022〕148号)、《荆州市财政局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有关事项的通知》(荆财金发〔2023〕1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

2.受理对象:

(1)个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区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高校毕业生(含外地来我市中心城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政策性缓交免交除外。

(3)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执行。

3.补贴要求及标准:

(1)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1倍,上限为300万元。

(2)小微企业。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申报材料:

(1)个人:

①《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

③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

④借款人需提供相应材料,如《高等院校毕业证》等,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定书》;

(2)小微企业:

①《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职工花名册(姓名、身份证书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学历、入职时间);

④当年新招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需提供相应材料,如:《高等院校毕业证》;

⑤企业与新招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5.联系电话:0716-8817707。

九、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1.政策执行依据:《荆州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2.受理对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在我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

3.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贴。

4.申报材料:

(1)《荆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港澳台、外籍和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定书》;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

5.联系电话:0716-8817707。

十、大学生创业水电场租补贴

1.政策执行依据:《荆州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2.政策受理对象:

(1)在校大学生;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补贴要求及标准:对租用经营面积未达到20平方米的,给予每年3000元的场租水电补贴;对租用经营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给予每年5000元的场租水电补贴。场租水电补贴不超过3年,按年发放。

4.申报材料:

(1)《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场租水电补贴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校生提供)或高校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生提供);

(4)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及场地照片。

5.联系电话:0716-8817707。

十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1.政策执行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文件)、《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47号)。

2.补贴对象: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是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

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还包括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

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享受免费职业培训。

3.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一份。

4.联系电话:0716-8817709。

十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政策执行依据:《荆州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2.政策受理对象:经市、区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年检合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3.扶持条件及标准:经荆州市、沙市区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年检合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沙市区用人单位实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对引导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沙市区规模以上企业就业的,标准为2000元/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免费推荐高校毕业生成功就业1年后,向沙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4.申报材料:

(1)《荆州市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推荐介绍成功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5.联系电话:0716-881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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