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解读材料

一、预案起草背景

2017年,《沙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区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9月15日,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沙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沙政办发〔2017〕38号)。因国家机构改革,2019年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相关职能由民政划转至应急管理部门。为进一步提高我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我区于2021年5月17日成立沙市区减灾委员会(沙政办函〔2021〕5号)并明确了减灾委员会及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根据省、市减灾委员会统一安排,2024年我区开展《荆州市沙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制订本预案。

二、相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荆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推进沙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建设工作。

三、新旧政策主要修改情况

(一)第三章应急准备

对3.1资金准备内容修改为:

(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区财政、镇(立新街道)财政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农民(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应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补助。

(二)第五章应急响应

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中部分数据和启动条件修改为:

(1)全区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以下条件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5000人以上修改为10000人以上。全区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以下条件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修改为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全区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以下条件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因灾死亡6人以上,8人以下修改为5人以上,8人以下;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修改为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修改为800间以上,1000间以下。全区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以下条件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因灾死亡5人以上,6人以下修改为3人以上,5人以下;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修改为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2)删去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条件时启动应急响应。

四、解读单位

沙市区应急管理局防灾减灾(防汛抗旱)股

荆州市沙市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

(联系人:赵远诚,1772037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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