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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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必要性与过程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等法规政策规定,各地社会救助标准每年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

为做好调整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工作,荆州市民政局积极开展实地调研,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规定,确保各项救助标准既严格执行中省文件精神,也能较好满足本地实际需求。在充分征求各县市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测算形成目前拟公布的标准。

同时,荆州市民政局结合湖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大力发展宜荆荆都市圈”、《荆州市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及时提高社会救助标准,不断缩小城乡差距。”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后评估绩效考核等多方要求,综合考量了宜昌、荆门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数据,推动三地社会救助标准统一化,并在符合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农村低保、特困标准的调整幅度,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调整依据

(一)城乡低保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各地城市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以上,农村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以上”。

(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根据省政府《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和《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倍,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同时,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规定:“新的救助供养标准明确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组成”“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3倍”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按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增加照料护理经费。

我市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确定。部分丧失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3倍确定;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增加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增加护理补贴费。

同时,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调整后的农村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比例全面提高到了75%以上,农村特困标准占城市特困标准比例全面提高到了70%以上。

(三)孤儿供养标准。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救助供养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将孤儿养育标准与城市特困人员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四)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根据《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要求,参考荆州市相邻市州情况,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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