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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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23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予以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中心城区(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下同)从每人每月755元调整为800元。其他县(市)从每人每月735元调整为78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

全市统一从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600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为16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4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60元。其他县(市)从每人每月1470元调整为156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1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46元。

(二)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17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4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660元。其他县(市)从每人每月1570元调整为166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1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646元。

(三)中心城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2588元调整为282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4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780元。其他县(市)从每人每月2562元调整为2794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1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780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002元调整为112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8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336元。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102元调整为122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8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436元。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2308元调整为2564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8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780元。

其中,同时供养城乡特困人员的机构统一救助供养标准,执行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五、孤儿供养标准

全市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2416元调整为2560元,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为1600元。

六、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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