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企业用工,更好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援企稳岗促就业力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文件精神,我区拟启动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
一、关于返还对象及标准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减员)或裁员(减员)率不高于 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关于经办方式
继续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无需企业申报,由人社部门在省集中系统内提取数据比对,企业须自行完善“单位规模、银行账号、单位经办人”等相关信息(不能为空格且需确保信息正确,否则无法拨付稳岗返还资金),数据比对完成后,对于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在沙市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示,公示名单中的企业如不愿意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的请及时向我们反馈,公示结束后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拨付稳岗返还资金,政策受理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关于资金用途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四项支出。
四、关于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鄂人社函〔2023〕75号)文件要求,清理存量资金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暂停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沙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援助股
联系电话:0716—8817712 8817708
QQ群:1059710889
荆州市沙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