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快速、持续发展,着力提高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的计划内农村公路新建、改扩建等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全面规划、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全区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以下简称区农路中心)受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区交通运输局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区人民政府及区交通运输局、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建设计划由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各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荆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每年11月份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区交通运输局上报下一年度农村公路计划,并完成前期调查(包括线路走向、里程、路基加宽及资金筹措情况等)。
区交通运输局核实情况后下达“农村公路预计划”。“预计划”实行2年滚动管理,超过2年未实施的“预计划”将予以取消,且3年内不再纳入计划。年度内农村公路建设完成情况与下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挂钩。
第八条 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先期启动农村公路建设。在确保质量合格、资料健全前提下,区交通运输局可按建设进度先后时序安排正式计划,验收合格后配套相应补助资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预计划”下达后,各镇人民政府应按程序进行招投标,积极做好开工准备工作。施工单位必须办理施工许可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施工。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提倡农村公路路基加宽至8米,其中硬化路面6米以上(无条件的通组路段,路面硬化至3.5米);路面加宽路段,原则上加宽至2.5米以上。农村公路路面基层不少于15厘米,水泥路面厚度不少于20厘米,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不低于30兆帕。
平原微丘区路基宽度应达到4.5米及以上,路面宽度应达到3.5米及以上,路面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路肩培土、边沟疏浚,路面切缝灌缝,施工队伍应具备相应资质等。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中,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施工,严禁随意改变设计。建设中必须进行配合比试验和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平整度、厚度、宽度的检测,同时要完善内业资料。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由项目施工单位在公路沿线镇、村组定期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透明化。
第四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委托社会监理或聘请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区交通运输局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测,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停工整改。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质保期限和保证金。保修期为一年,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可以从建设项目资金中预留或者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金额为施工合同工程总额5%。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进行修复。保修期限届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现场施工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在危险地段或不能保证安全通行的情况下,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范措施。
当地政府及区级相关部门及时受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举报,施工单位应接受当地政府及区级相关部门对质量和安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凡出现重大或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3年内不得进入本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线路和里程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线路走向。超规模、擅自改变线路及未纳入年度预计划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将不予验收。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经区交通运输局聘请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后,由当地政府组织设计、监理、上级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交(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设计文件、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施工合同、安全合同、质检报告、监理资料、工程决算书、验收申请等。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30日内报送副本由区交通运输局存档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定额补助资金应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直接工程款的支付,不得用于管理性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区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批,并按国家政策将“省补助资金”拨付给各地政府。
第二十三条 各镇政府不得在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强迫农民出工、备料增加农民负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