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沙政发〔2022〕17号 | ||
政策条款 | 对落户沙市区的总部经济型企业,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300(含)万元以上的,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实得财力部分为计算基数,自开始纳税之日起连续3个年度,分税种奖励如下:一是增值税,按市、区实得财力部分的90%给予奖励;二是企业所得税,按市、区实得财力部分的80%给予奖励;三是个人所得税,对超过纳税基数(300万)的部分,按市、区实得财力部分的70%给予奖励。 | ||
具体案例 | 案例概述:2023年,沙市区对符合条件的四家总部经济型企业,兑现总部经济奖励6778.22万元。 案例一:湖北丝路互联电商创业园有限公司经认定为沙市区总部经济型企业,兑现总部经济奖励504.37万元。 案例二:湖北金划算数字经济产业园服务有限公司经认定为沙市区总部经济型企业,兑现总部经济奖励2484.32万元。 | ||
政策执行 部门 | 沙市区招商服务中心 | ||
联系人 | 詹智云 | 联系方式 | 1857185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