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 《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号) 《沙市区财政局关于对2023年承租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请示》(沙财政文[2023]14号) | ||
政策条款 | 2023年,对承租省内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缓缴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鄂政办发[2022]54号)。 减免2023年承租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个月的租金,并实行3个月租金缓缴至2023年12月31日。(沙财政文[2023]14号) | ||
具体案例 | 案例概述:截至2023年4月底,沙市区共为408家符合租金减免政策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1个月房屋租金79.18万元,并对420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缓缴3个月租金245.34万元。 案例一:荆州市某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2023年应缴租金6.01万元,实交租金5.51万元,实际减免1个月租金0.5万元,缓缴3个月租金1.5万元。 案例二:荆州市沙市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应缴租金10.5万元,实交租金9.625万元,实际减免1个月租金0.875万元,缓缴3个月租金2.625万元。 | ||
政策执行 部门 | 沙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
联系人 | 冯方俊 | 联系方式 | 0716--8850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