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发布时间: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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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2号)

政策条款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实施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因荆州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从2023年5月调整为正常。按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行业的原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浮动费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案例

案例概述:根据省、市阶段性降低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文件要求,2023年元月至4月共为全区参保单位减免失业保险保费1174万元、减免工伤保险保费193万元。

案例一:2023年元月至4月,共为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减免失业保险费7.2万元,减免工伤保险费0.8万元。

案例二:2023年元月至4月,共为湖北省荆州市带钢厂减免失业保险费5万元,减免工伤保险费2万元。

政策执行

部门

沙市区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人

蒋楚兴

联系方式

0716-824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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