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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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政策条款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具体案例

案例概述:截止2023年5月,沙市区企业享受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共减免6户纳税人减免金额80.35万。

案例:2023年1-5月,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共减免房产税75.97万元,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4.38万元。

政策执行

部门

沙市区税务局

联系人

彭路阳

联系方式

0716-821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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