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发布时间: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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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政策条款

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具体案例

案例概述:2021年,沙市区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共74户次加计扣除金额35643.44万元。

案例一:2021年3季度,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4614.31万元。

案例二:2021年3季度,湖北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51.93万元。

政策执行

部门

沙市区税务局

联系人

彭路阳

联系方式

0716-821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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