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
政策条款 |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 ||
具体案例 | 案例概述:2022年,沙市区共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809户次,退税金额22550.05万元。 案例:2022年,荆州市某投资开发公司共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1560.66万元。 | ||
政策执行 部门 | 沙市区税务局 | ||
联系人 | 彭路阳 | 联系方式 | 0716-82171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