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保退休年限的问题

来信内容

事项标题: 关于医保退休年限的问题
来信时间: 2025-06-03
来信人: 黄先生/女士
来信内容: 本人男1969年出生,于91年11月参加工作,于2001年12月买断工龄,单位从未缴医保,自己于2008年以灵活就业人员交医保至今,我想问的是,我之前工作经历是否视为医保视同缴费?如果按现在荆州市医保退休政策,我在退休当月向前认定连续交费21年,是否可以与视同合并认定而达到医保三十年的标准?2001年至2007年之前的断缴需要补缴吗?

回复信息

答复部门: 沙市区医保局
答复时间: 2025-06-03
答复内容: 1. 办件的调查情况:我局于2025年6月3日收到诉求人关于职工医保退休政策相关问题的咨询。 2. 与诉求人联系情况:(1)接到诉求件后,我局工作人员迅速与诉求人联系,通过系统查询诉求人现为沙市区灵活就业职工医保,缴费时间段为2008年11月至2025年6月,根据《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前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工龄作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诉求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从参工时间到2008年10月。医保系统中2001年至2007年不存在断缴不需要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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